其实这是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当我们每次在影院看电影时,在片头就会出现绿底龙头标志,在上面写有“公映许可证”以及电审字号,被电影届一直被视为电影的“准生证”。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30天内,广电总局的工作人员们将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仔细观摩电影。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内容摘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管理条例》”
30天内,广电总局审完后,会给出具体修改意见。如果一次通过,会发给送审方一份《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就是那个霸气外露的龙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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