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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制协议的概述
01 承制协议是承上启下的协议
承制协议既是承上启下的协议,也是项目管理协议。
从承上启下的角度,承制协议上对投资方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约定预算内,交付符合投资方和艺术家要求的成片,还要符合政府的管理标准,拿到公映许可证;下管理核心主创和各制作部门,比如说导演、编剧、主演等签核心主创协议;和其他各制作部门签约;明确各制作部门的工作边界和责任边界,发生任何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人,这一点如果做不好,承制方就是兜底背锅的。承制方为了自身的安全,必须要和各方把合同签好,履行好。
除了承上启下的工作外,承制协议还要居间协调。第一,配合完成商务植入或中插工作,满足的植入效果的同时保证商务植入不影响导演等艺术家的艺术创作;第二,为宣发准备、拍摄花絮视频、剧照等为宣发素材。
02 承制协议影视项目管理协议
从项目管理的角度来说,影视承制方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制片人带领制片主任、律师、财务负责人共同管理好电影项目。保证在预算内、时间计划内,高质量、安全地把影视项目摄制完成,最终片子还不能侵权。
03 常见的承制协议,根据不同的核心立场,分为两种模式
第一种,仅作为承制方,接受投资方的委托,负责影视摄制工作,双方签署承制协议。合同性质是委托创作。承制方就是拿钱干活的角色。影视项目是否超支、质量如何、市场反响、投资方的亏损与盈利与承制公司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承制方与投资方不是紧密绑定的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对承制方的管控和要求就一定要严格一点。
第二种,承制方也是投资方,就会把承制工作的内容放在联合投资合同中一并约定,可能就叫做联合投资制作合同或联合投资制作发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身兼两职的承制方与其他投资方是利益共同体,第一类的承制方责任心要强多了,和主投方之间也更容易形成信赖关系。
以上两种承制协议的模式,就承制工作安排需要关注的要点是基本一致的,只是管控的松紧度可能有所不同。
二、承制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核心风险,即承制协议中的要点和解决方案
01 摄制成本控制及解决方案
必须管的是:摄制成本控制、成片质量、制作周期和不侵权。
所有投资方在制作阶段最关心的就是成本控制。两个角度:钱不要乱花,用在正地方。花钱要有相应的产出,资金使用进度和生产进度要匹配。
有效的资金管理必须是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再加上事后监督。
事先控制可以通过承制模式、支付节奏、超支约定方面来做有效的安排;事中控制,通常是财务、律师进组;事后控制是通过最终结算、审计查账权约定等安排来实现。
(1)事先控制之一:用承制获利模式来控制——这是结构性控制,阳谋
承制方责任重大,工作复杂,应该获得相应的利益。承制方的利益可能叫做承制费,也能叫做制片管理费,业内怎么命名的都有。制作获利模式都有哪几种呢?
在行业中,投资方一般向制作公司支付费用的模式一般分为两种,结算模式与包干模式。
结算模式是最常见的模式,核心就是多退少补。在结算模式,投资方先按照确定的预算向承制公司支付制作资金,待影视项目摄制工作完成后,承制公司再向投资方提供财务资料,双方就制作资金进行结算,承制资金要是有剩余,投资方是要收回的。如影视项目出现了超支,投资方需要补足。
投资方向承制公司支付承制费,一般为承制公司花费的制作资金或者是制作预算的8%-10%。当然,影视公司为了鼓励承制公司控制成本,双方有时还会约定结余奖励,例如约定剩余制作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承制公司的结余奖励。
包干模式是指投资方与承制公司就影视项目确定一个预算总额后,承制公司在上述预算总额内完成所有承制工作。比如,承制公司承诺,如果投资方给出一个亿的预算,承制公司可以向保质保量的按时把电影《法外狂奔》成片交付。除双方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需要再追加任何资金;但双方就制作资金也不结算了,《法外狂奔》最终制作资金有剩余,那就由承制公司自行支配,当然也不额外再收取承制费了。
投资方投入的摄制成本都很高。结算模式的特点是盯住每一个环节,安全性高,但双方的管理成本也同样很高。所以结算模式适用于管理严格的大型公司;要么就是双方之前没有合作过,双方没有很强的信任关系。我们上面提到的,单纯的只负责承制的承制方,用结算模式比较多。事前、事中、事后我都盯着涵总呢。怎样让涵总更有动力呢?
投资方盯着承制方好好干活节约成本,和承制方主动好好干活节约成本,效果肯定不一样。怎么让承租方主动好好干活节约成本呢?
包干模式就是以信任关系换管理成本的一种模式。包干结余都归承制方,承制方的主动性肯定就来了。
如果承制方既是投资方之一又是承制方,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他们是有采用包干模式的条件。
承制方在业内有信用,历史证明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和商业信誉,这样的承租方也可以包干。
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包干模式需要承制方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一旦出现超支,除了特别约定外,包干模式超支一般是承制方负责嘛,承制方得有钱堵能这个窟窿。
所以,综上所述,承制利益模式是控制成本的结构性安排,是阳谋。
(2)事先控制之二:付款节奏控制
最直接的事前控制就是通过支付模式、付款节奏来控制。
支付模式中最常见的用线上线下费用来控制资金安全。第一讲向大家介绍过线上和线下费用,“线上费用”是指由投资方直接签署合同并支付的费用,通常是主创人员主演、导演、编剧等的服务费;“线下费用”则是由承制公司签署合同并支付的费用,一般是除了主创人员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有时项目可不安排线上费用。
线上费用主要目的:
一是,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影视项目主创人员数量不多,但其报酬往往占影视项目预算的大部分,投资方将报酬直接支付给主创人员,可以保证大部分资金安全。
二是,可以节省承制费。前文所述,承制费一般为承制公司预算制作资金的8%-10%,如采用线上费用与线下费用支付模式,则承制费计算基数是以制作资金扣除线上费用后的线下费用为基数,可以节省承制费。
三,可以节省税费。投资方先向承制公司支付制作资金,承制公司再向主创支付报酬这一模式下,投资方向承制公司支付制作资金时会对应产生增值税,如承制方直接向主创人员支付报酬,可节省这部分税费。
线上费用和线下费用有固定的模式吗?
哪些费用列成线上费用可能有很多动因,其实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
举个例子,《法外狂奔》制作预算1个亿,我们想方设法节省成本,想到导演和投资方的关系特别好,和承制方不太熟悉,如果承制方去签约,可能导演服务费要3000万,如果是投资方去签约,可能就要2000万,能便宜点,节省成本。男主是投资方经纪公司的演员,当然化为线上费用投资方直接签,更有利于管理。
女主上部戏欠承制方的人情,可能由承制方去签,会比较好谈,女主来的可能性更大或者会更便宜点,于是这部分费用做成线下费用。
最直接控制资金安全的是付款节奏,就是付款要和项目进展相一致。过早拨付费用,存在资金挪用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过于延迟付款,则会影响项目制作进度。核心就是保持项目进度与资金支付相一致。我是付款方,我肯定是希望把资金控制的紧一点。
作为承制方,肯定是希望制作资金给的充分,万一您这边延迟付款或者我这边有突发事件,有预留的费用可以处理。
这是付款方和承制方谈判博弈过程。作为律师,我们要站在客户及各方切身利益上考虑问题。那种找个合同模板就套用的方法其实不太靠谱。
付款节奏肯定是与项目工作进度关键点相一致的。通常的付款节点为,影视承制协议正式签署且双方确认了制作预算后支付第一笔款;影视项目开机了,投资方支付第二笔款;影视项目杀青了,投资方支付第三笔;ACOPY完成支付第四笔款,影视项目获得放映许可后支付最后一笔款。
(3)事先控制之三:超支管理
上面谈到的是预算内的钱怎么控制,我们也要提前想到钱不够了,超支了要怎么处理。
是否超支和预算内容、承制方管理能力、不可抗力、甚至投资方的违约有极大的关系。
结算模式下,肯定要重点考虑超支问题,但在包干模式下,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吗?
也是需要的,如果是管理问题导致的普通超支,那么在包干模式肯定是不考虑的;但是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审查补拍导致的超支,这种超支双方在做预算的时候是做不出来的,在合同中做出约定是有必要的。
所以包干模式下超支,主要是解决没有办法做到预算里的费用。也就是说,我们用特别约定的方式去管理此类超支。包干模式下,只有不可抗力、审查补拍导致的超支投资方才会负责。
结算模式下,最常见控制超支的方式是什么?
投资方可约定超支比例上限,在约定比例内投资方追加超支预算,约定比例外,承制方自担。例如,投资方和承制方约定,《法外狂奔》投资一个亿,商量了一下超支不应当超过5%即500万,如果承租方超支5%,主投方及各投资方还同意为我这5%买账,但如果再超,很大可能是管理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承制方自己承担了。
我们还见过到过比较少见的超支约定,就是反过来,约定下限不约定上限,比如还是《法外狂奔》,超支在5%以内承的制方自己担,超出5%以上的超支,由投资方追加。这样的条款对承制方保护性较高。当然,能这样约定的承制方一定是信誉比较高的承制方,投资方相信超支超过5%确实是因意外,非管理问题。
下面讲一个和超支相关的案例。艾米斯传媒与优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一审是2017年海淀法院作出判决
二审是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
这是一个优酷的定制剧。优酷是主投方,委托艾米斯摄制一部网络剧《午夜计程车》。这个合同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单纯的承制合同,合同定性为委托创作合同。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超支部分是否由投资方优酷承担。
承制合同是结算型承制合同,双方约定预算540万,制作成本以最终决算为准。最终网剧拍摄完成以后,艾米斯实际制作成本为760多万了,超支220多万。艾米斯要求优酷承担全部超支。
既然出现超支,我们就要看一下双方对超支是怎么约定的:“若由于甲方原因(如客户拖延签单导致拍摄时间增加等情况)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乙方提供增加预算细项及咨询费发票并得到甲方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费由乙方承担”。
这超支约定看起来好像很清楚,谁的责任导致的超支谁承担。但实践当中,承制方与投资方的工作往往都是交互进行,互相影响,很难特别清晰地区分哪些事项是因为甲方原因造成的超支,承制方举证极其困难。在这个案件中,艾米斯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举证困难,在一审、二审、再审,法院都全部驳回了关于超支由甲方来承担的诉求。我们可以看出来,以责任来承担超支,220多万的超支,法院一分钱都没有支持。
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选择管理成本低、举证难度低的解决方案,比如约定具体超支事项、约定超支上限。
如果合同约定所有超支都由承制方承担,实际出现超支是否无一例外都按约定处理呢?有没有例外的情况?
如果因为投资方违约、侵权导致的超支,超支实际上是投资方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这种超支当然由投资方承担,否则就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投资方犯错,承制方买单。
举个例子,《法外狂奔》约定开机前5个工作日,投资方应当向承制方支付30%的投资款。但都开机一个礼拜了投资方也没有付,承制方没米下锅,没有办法向演员付款,没有钱租设备,也许就停拍了。这种情况导致的超支,当然由投资方承担。
以上,都是有效事先控制成本的方法。当然,事中控制也很重要。
(4)事中控制之——财务管理
资金管理最常见的方式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中有一部分是事中管理,如:设立共管账户,约定该共管账户仅为收取制作投资款,只用于制作费的支出,不做其他用途,这个实际上也是给后期的审计做准备,降低审计难度;还有约定投资方派驻组财务的权利,财务跟组的目的是随时了解制作费支出的具体情况,有的时候甚至会约定双方财务都持有UKEY,均同意后,共管账户方可以付款,驻组财务还可以现场随时查询合同、账簿等财务资料。
(5)事后控制之——审计权
还有一种事后管理,投资方在承制协议保留审计权。投资方有权委托审计机构对制作资金收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明确约定承制公司应当配合提供财务原始材料等文件。
投资方审计权的约定主要起威慑作用。一般只有在双方都撕破脸,准备对簿公堂的时候投资方才会要求审计。比如《法外狂奔》拍到一半,承租方和投资方说要超支20%,超支的理由也给不出或者特别离谱,主投方和其他投资方都怀疑制作资金实际上都进承制方自己腰包了,这中情况下投资方可能就会对制作资金的使用情况启动审计。
以上这些方案基本保证了资金安全。接下来我们就要聊一聊怎样保证成片质量。
02 成片质量控制及解决方案
最终成片的质量的把控是承制协议中需要关注的要点之一,对于投资方来说,花了大价钱,最终得到一个粗制滥造的成片,显然是无法接受的。成片质量受技术规格、剧本等因素影响,所以这些内容是需要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承制方必须依照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投资方确认的剧本进行制作。
成片的质量控制主要是艺术家和管理者负责,核心主创人员对成片的质量影响最大。比如说导演、主演、制片人、摄影指导,组班子的时候就已经确定好了。一般班子组好后才能吸引各投资方的投资,也就是说对投资方而言,班子稳定,才能保证电影的质量和市场反馈符合投资方的预判。比如电影《法外狂奔》,这个电影拥有非常出名的导演和男主角,肯定火,投资方是对这两位的市场号召力特别信任,才做出投资决定的,因此这两位就是投资的前提条件。如果承制方擅自变更主创,对投资方来讲,就可能导致不投资了。因此投资方要明确约定,主创班子构成作为合同的根本目的和前提性条款,在承制合同开宗明义就约定清楚。还要把法律后果说清楚,如果承制方擅自变更就构成根本违约,投资方有权解约,这个解约条件是投资方的保障。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许军与北京万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审 2020年7月朝阳法院判决
二审 2021年3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经中间人林某介绍,许军投资万唯的电影项目,宣传资料明确介绍了电影的导演、主演是谁、编剧是谁。电影类型、故事梗概:清末民国的爱国武打片。
许军就和万唯签了合同,投资了30万。万维公司是承制方。
电影拍出来,许军就发现导演、编剧、主演全变了,电影类型由清末民初的爱国电影,变成了科幻穿越电影。故事当然也变成了另外一个故事。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一是宣传资料是否是合同签订时万唯文化公司对许军的宣传内容,若是,是否构成要约;二是主创、剧本内容的变更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就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宣传资料系许军通过林某获得,林某自称其系万唯文化公司员工。万唯文化承认该宣传资料系其项目筹备初期初稿。涉案电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的内容与宣传资料存在一致性,故一审法院认定宣传资料系合同签订时万唯文化公司对许军的宣传内容。
宣传资料中关于主创团队、开机日期、上映日期、拍摄周期、故事梗概、电影类型等内容具体明确,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一部电影的品质,与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的经验能力,电影题材及类型的选择,演员的演绎等息息相关。许军签订合同系基于对涉案电影主创人员及演员阵容的信赖和认可,现万唯文化公司擅自将合同约定的导演、编剧、主要演员全部变更,电影类型由民国英雄电影变更为科幻电影,故事内容亦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变更是一个根本变化,老母鸡变成了鸭,《法外狂奔》变成了《遵纪守法》。未征得投资方许军的同意,万唯文化公司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故许军有权解约,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恢复原状,承制方应该退投资款并给利息。
03 制作周期控制及解决方案
投资人如何通过影视承制协议控制影视项目的制作周期,是影视承制协议需要关注的要点之一。
制作周期延长一定导致成本的增加,因为剧组人员的吃住,演员每延长一天在组时间都是需要钱的。
而且,影视项目具有时效性。影视项目一定得迎合市场,但市场往往是多变的。有些个题材的影片可能在某个时期特别火,中等质量的影片就能获得超高的回报率,但过了一段时间,观众开始审美疲劳,同样题材的影片就难以获得观众的青睐了,甚至高质量的影片也最终反响平平,市场遇冷。
因此,
(1)保持主创团队的稳定
如主创团队非必要不请假,不能轧戏,不能频繁进出组。
(2)严格的违约责任
严重的逾期交片,会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投资方可以解约。
郝一平与华夏故事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为石景山法院,二审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告华夏故事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郝一平制作电影《超能游戏》,双方就此签订了《电影承制合同》,约定电影应当于2018年5月24日上映,但被告因被告郝一平提交的影片有电影黑屏、艺术手法突兀、配音不对画面等诸多技术性问题,原告华夏影业公司从2018年8月底至10月份,一致催促郝一平尽快修改,尽早交付政府审查环节,但郝一平长期没有对影片进行修改、交片。原告最终忍无可忍,在2019年1月起诉了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在合同约定的最晚上映日期之后,华夏影业公司和郝一平之间就涉案电影的修改事宜进行沟通,华夏影业公司已经给予郝一平合理的履行期限予以整改,但郝一平仍未完成影片修改工作,法院同意原告华夏故事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电影承制合同》被解除,郝一平应将华夏影业公司已经支付的制作费用全部返还,并向华夏故事影业(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法院对违约金进行了酌减,由制作费的30%改为制作费的20%,即60万元。
04 不侵权控制及解决方案
不侵权里面,常见的素材,比如音乐、图片、字体不侵权,如果有真人真事改编,不能侵犯原型名誉权。
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寺照片(下称涉案作品),原告张列白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版权方坏猴子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朝阳法院认定坏猴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成片中使用的音乐,出现在成片画面中的照片、特殊字体等均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否则视为影视项目的出品方侵权。此类纠纷在影视行业中相当常见,如影片《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使用书法家向佳红七个登记书法字体,最终被法院认定影片《九层妖塔》的出品方侵害了向佳红的著作权,判决影片出品方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
此外,未经权利人授权,成片中不得出现真实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张伟隐私权纠纷案中 ,被告新丽公司出品的电视剧《爱情进化论》第17集时披露了原告张伟的电话号码,法院认为新丽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涉案电视剧中披露张伟手机号码,构成对张伟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判决赔偿原告三万五千元。
综上,只有深入了解影视行业,以客户为本,才能为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解决方案。以此和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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